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益源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
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益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益源因銀行法案件,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12月6 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 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 認受刑人陳益源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 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