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東燁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東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蔡東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5 月14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4 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又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78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 有期徒刑4 年2 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再於102 年3 月27 日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 定;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2131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並於10 3 年9 月27日確定,上開各案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於102 年 5 月14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 正署105 年1 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 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乃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