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二一號
聲 請 人 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三四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湘雯~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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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二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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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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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山企業 │玉山銀行城東分行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肆萬陸仟叁佰捌拾│AF六二三00四│ │
│ │ │ │ │貳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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