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6421號
TPDV,89,除,6421,200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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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二一號
  聲 請 人 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三四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湘雯~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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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二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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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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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山企業     │玉山銀行城東分行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肆萬陸仟叁佰捌拾│AF六二三00四│  │
│ │         │         │           │貳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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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