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海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海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海星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7 月6 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於103 年5 月16日經本院以 103 年度簡字第9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竊盜、 公共危險案件,於103 年8 月25日經本院以103 年度交易字 第2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8 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於103 年8 月25日經本院以 103 年度易字第6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竊 盜案件,於103 年10月27日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28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上揭各案,更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472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10月;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各以102 年度士簡字第713 號、103 年 度簡字第1893號判決,各判處拘役30日、40日確定,嗣受刑 人於103 年7 月6 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 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 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乃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