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2號
PCDM,105,聲,22,2016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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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勇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46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貳柒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陸貳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勇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 第315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36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 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 包及甲基安非他命5 包,爰依法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 第928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315 號、104 年 度毒偵字第36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1 件存卷供參。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黃綠色乾燥 菸草碎屑1 袋,經檢驗結果,檢出有四氫大麻酚為第二級毒 品大麻主成分之一(淨重0.0720公克,取樣0.0093公克鑑定 用罄,驗餘淨重0.0627公克);扣得白色結晶5 袋,經檢驗 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淨重1. 62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定用罄,合計驗餘淨重1.6268 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6 月23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核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均係違禁物,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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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