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宜君(原名劉家妤)
受 刑 人 李孟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宜君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 理 由
一、受刑人李孟謙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 3 年2 月17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3 萬元,由具保人劉宜君 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 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