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幼聆
被 告 鍾昇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字第12619 號、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幼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幼聆因被告鍾昇澔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 元,由具保 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 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 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國庫存款收款書 (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 年11月16日新北檢榮火 104 執12619 字第345434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4 年12月22日北檢玉切104 執助2349字第88165 號函及所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內容略以被 拘提人已不在拘提處所,拘提無著等語)、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通知等影本為證。從而,本件經通知具保人遵期偕 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而被告 經依法傳拘亦未到案,且於本院裁定時,被告亦未因另案在 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按, 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 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