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6385號
TPDV,89,除,6385,200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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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三八五號
  聲 請 人 委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七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江 婉 容~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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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七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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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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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信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城中分行 │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柒仟零壹拾柒元 │AD四一四七九一│  │
│ │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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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委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