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魯馥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97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魯馥瑞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即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魯馥瑞與告訴人尹睿希於居住同一處所期間,偶因 細故發生言詞爭執,竟不思秉持理性平和之態度解決問題, 反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於臉書社群網站頁面上,張貼 污穢鄙視之文字公然侮辱告訴人,對告訴人人格、聲譽造成 嚴重侵害,絲毫不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甚為不該,兼衡被 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以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亦未獲得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婉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9721號
被 告 魯馥瑞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6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魯馥瑞為尹睿希男友的妹妹,因與尹睿希同住之生活習慣不 合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4年6月20 日23時10分許,在不詳地點,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後連線至 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動態時報上,以臉書帳號「魯 馥瑞」發表文章內容「我哥他馬子. . . 配一張比爛掉的鮑 魚還臭的臉」、「幹他媽這瘋女人」、「瘋子回頭」、「幹 他媽的」,及於該文章下方留言「幹他就是神經病鬼打牆」 等言詞,使尹睿希受有侮辱。
二、案經尹睿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魯馥瑞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尹睿 希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臉書頁面翻拍照片2張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檢 察 官 林宏松
檢 察 官 吳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