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235號
PCDM,105,簡,235,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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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欽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速偵字第6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欽田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所載「100年 度易字第790號」應更正為「100年度簡字第2551號」外,其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賴欽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 被告前有如更正後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 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前揭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憑,難認素行端正,而其正值青壯,竟又不思以正 當途徑獲取所需,反因一時貪念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已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而所竊機車價值據被害人范馥媛陳稱 約新臺幣5,000元(見速偵卷第18頁反面),已由被害人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足憑,是其犯罪所生損 害已獲控制,又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高職 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6514號
被 告 賴欽田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賴欽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947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同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7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經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執行完畢。又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6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 訴字第103 號、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判決上 訴駁回而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9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 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103 年4 月5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仍不知悔改,於104 年12月22日晚間8 時30分許,在新北 市樹林區鎮○街00號前,見范馥蕾所有、斯時由范馥蕾之胞 妹范馥媛交由謝豪特所管領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 機車停放在路邊且鑰匙未拔取,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徒手轉動機車鑰匙發動電門,而竊取上開機車 得逞。嗣因謝豪特發覺上開機車失竊,報警處理,而為警於 翌日凌晨1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號前,為 警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㈠被告賴欽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范馥媛、謝豪特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㈣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翻拍照片5張、查獲照片4張。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 註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 怡 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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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