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151號
PCDM,105,簡,151,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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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峻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77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峻維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陳竣維」應予更正 為「陳峻維」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和告訴人間同為參與交通者,僅因行車糾紛心生 不滿,竟不思理性解決問題,而公然侮辱告訴人,未尊重他 人之名譽法益,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7715號
被 告 陳竣維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竣維於民國104年8月27日凌晨零時10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7251號自用小客車,在新北市中和區橋和路與華中橋 下,因與駕駛車牌號碼000–C7號營業用小客車之蘇榆翔 發生行車糾紛,詎陳竣維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 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上址,以「幹你娘」、 「靠北」之客觀上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公然辱 罵蘇榆翔,足以貶損蘇榆翔之人格。
二、案經蘇榆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竣維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蘇榆翔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相符,被告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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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