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5年度,3號
PCDM,105,審附民移調,3,2016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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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楊芳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原 告        陳可欣
  被 告        羅偉珉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412
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上午11時1分在本院調解處
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原 告        陳可欣
  被 告        羅偉珉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原 告        陳可欣
  被 告        羅偉珉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陳可欣新台幣貳萬元及原告楊芳綺新台幣參
  萬元,均於民國105年1月5日當庭給付完畢,經原告陳可欣
  及原告訴訟代理人鐘育儒律師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二人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
  被告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陳可欣
              原告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  告 羅偉珉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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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