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楊芳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原 告 陳可欣
被 告 羅偉珉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412
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上午11時1分在本院調解處
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原 告 陳可欣
被 告 羅偉珉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原 告 陳可欣
被 告 羅偉珉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陳可欣新台幣貳萬元及原告楊芳綺新台幣參
萬元,均於民國105年1月5日當庭給付完畢,經原告陳可欣
及原告訴訟代理人鐘育儒律師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二人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
被告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陳可欣
原告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 告 羅偉珉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