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5年度,20號
PCDM,105,審交附民移調,20,201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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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0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何壽美
  被 告 張方橋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0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
第191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上午11時9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李正雄
朗讀案由
  原 告 何壽美
  被 告 張方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何壽美
  被 告 張方橋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 不含強制汽車
  保險理賠金) ,自105 年1 月起,於每月25日前按月給付壹
  萬元,直至全部清償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帳戶。( 中國信託,
  中山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 ,戶名:蕭荷)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918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
  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何壽美
              被  告 張方橋
              調解委員 李正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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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