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6285號
TPDV,89,除,6285,200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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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二八五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針車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盈臻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三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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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三一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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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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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國有限公司戴開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中│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貳萬伍仟貳佰元 │CC0三一六六七│  │
│ │         │山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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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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