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6273號
TPDV,89,除,6273,200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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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二七三號
  聲 請 人 泰華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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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華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