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進成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鄧啟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
度偵字第15138 、14382 、16623 、18033 、19343 、22622 、
23442 號),並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319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余進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余進成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犯行,惟依卷內證人證述、 相關匯款單據、交易明細、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互助會會單 等相關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於民國104 年 4 月27日支票跳票之際,有前往大陸地區滯留不歸,並出脫 股票指示共同被告余如玉提領款項之情形,堪認被告前往大 陸地區目的實係逃避刑責及債務人之追償;且被告逃亡後係 由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拘捕,而非基於自由意志自行返臺,足 認被告將來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1 款之羈押原因。又被告固患有缺血性心臟病,然已由法 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依被告病況安排戒護就醫,復由衛生 福利部臺北醫院開立處方藥物進行治療,足認被告現所罹之 疾病,尚能以藥物進行適當之控制,並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 看守所依被告病況安排戒護就醫,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 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事由。審酌本件檢察官起訴所認犯罪 金額逾新臺幣6 億元,多數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未受填補,並 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 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對被告維 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而認有羈押 之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自民國104 年9 月3 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4 年12月3 日起 以前述羈押事由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而延長羈押2 月。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將於105 年2 月2 日屆滿,經本院於105 年 1 月19日訊問被告,被告雖稱其無資力逃亡,且因患有心臟 重疾,亦無體力逃亡云云,惟被告既有於104 年4 月27日逃 亡至大陸地區之紀錄,且被告所罹患之心臟疾病,其病情亦 屬藥物所得控制,被告並未因而喪失日常行動能力,自無從 據以認定被告已無逃亡之虞。本院審核全部卷證後,認前述
羈押事由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被告應自105 年2 月3 日起延 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