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鄭乃禎
被 告 陳衍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8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陳衍旭涉犯詐欺罪一案,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 105年度聲撤字第4號),有該撤回起訴書附卷可稽,是本案 已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依前開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即失所附麗,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