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5985號
PCDM,104,簡,5985,2016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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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娟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2817、8305、8306、8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娟瑩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有下列事項,應予更正及補充說明 者外,,其餘部分,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起始原載「00 00000000000號帳戶」應 更正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㈡、附表編號2 「詐欺手法」欄第1 行原載「鮮魚」2 字應更正 為「先於」;又附表編號6 「詐欺手法」欄第6 行原載「‧ ‧於103 年1 月14日轉帳1 萬元‧‧」應更正為「‧‧於 102 年12月26日轉帳1 萬元‧‧」、同欄第11至12行原載「 葛金龍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應更正為「葛金龍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附表編號15「詐欺手法」欄第3 至4 行原載「 許祐成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應 更正為「許祐成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暨附表編號17「詐欺手法」欄第4 至5 行原載「 王長明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應更正 為「王長明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並加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玉成分行 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7日合金玉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 附被害人王建祥之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資料」為證據 。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件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規定業於民國(下同)103 年6 月18日經修正公布,並 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則為:「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另新法亦同時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於同日施行):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 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 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 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 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並未更動詐欺取財 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本刑,僅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 刑上限提高為50萬元;另同日增訂施行之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則係增訂對犯詐欺罪者加重處罰之情形。據上說明, 應以適用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 用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㈡、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而言。經查,被告依卷內全部事證,僅有基於幫助他人 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未必故意,提供如附件聲請所述之金融 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詳成年人及所屬詐欺集團使用 ,作為訛詐如附件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等25人之匯款工 具之事實,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之行 為,故被告所為,僅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 情下,應認被告所為,僅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據上 ,被告幫助該不詳成年詐欺正犯所為如附件附表所示之詐欺 取財行為,除其中附表編號18記載之被害人王建祥因故未轉 帳匯款交易成功,故詐欺正犯就該次之詐欺行為並未得逞, 而屬詐欺取財未遂外,其餘如附表所載之被害人及告訴人部 分則均已既遂。承前,是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 至17、 19至25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之幫助犯;而就附表編號18 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 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之幫助犯,並就該正犯已 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 ,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本件聲請意旨認被告就此部分亦係 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容有誤會,然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 一,核與被告之防禦權不生任何影響,本院自得逕予適用正 確之法條論處,附此敘明。
㈢、又被告以一行為,幫助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得向附件附表所



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為如上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行為,係 以一行為觸犯25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再,被告以幫助之 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 30條第2 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 率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不詳成年人作為犯罪之用,助長社會 詐欺風氣,致使被害人、告訴人遭詐款項後,執法機關難以 追查詐欺者之真實身分,益增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度,且衡酌 其交付帳戶之數目,以及被害人與告訴人因受詐騙所生財產 損失之數額非微;另告訴人呂林阿雪部分,因報警處理後通 報警示被告如上之金融帳戶,嗣於103 年7 月7 日經被告銷 戶返還其遭詐款項而使其損失已有減低,此有前揭金融帳戶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在卷足憑(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3 年度偵字第9595號卷第39頁),復參酌被告並無前科,素 行尚可(參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 衡以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罪後之態度,兼衡 其智識程度、職業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第3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5條第2 項、 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817號
104年度偵字第8305號
104年度偵字第8306號
104年度偵字第8307號
被 告 周娟瑩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娟瑩明知依一般社會通念,得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 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以詐騙他人將款項匯入該帳戶 ,以掩飾其犯行,並藉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竟仍不違背 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某時,在臺北市林森北路上某酒店,以新臺幣( 下同)1 萬元之代價,將其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此方式幫助所屬 詐欺集團(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涉犯詐欺罪嫌部分另案偵辦中 )。嗣該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 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艾光亮張世勳、薛啟祥、王子誠魏堂軒、陳信諭古峻榮曾榮華徐文結鍾筆成、曾 明源、簡登權洪慶祥李振嘉、黃俊華、吳信賢吳松山王建祥林建興陳正賢許文清鄭松柏、蔡瑞蒼、王 大君、呂林阿雪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 附表所示帳戶內。嗣艾光亮張世勳、薛啟祥、王子誠、魏 堂軒、陳信諭古峻榮曾榮華徐文結鍾筆成曾明源簡登權洪慶祥李振嘉、黃俊華、吳信賢吳松山、王 建祥、林建興陳正賢許文清鄭松柏、蔡瑞蒼、王大君呂林阿雪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案經艾光亮鍾筆成曾明源、黃俊華、林建興許文清鄭松柏、蔡瑞蒼、王大君呂林阿雪洪慶祥訴由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報告暨艾光亮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呂 林阿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洪慶祥訴由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娟瑩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艾光亮鍾筆成曾明源、黃俊華、林建興、許文 清、鄭松柏、蔡瑞蒼、王大君呂林阿雪洪慶祥,及被害 人張世勳、薛啟祥、王子誠魏堂軒、陳信諭古峻榮、曾 榮華、徐文結簡登權李振嘉吳信賢吳松山王建祥陳正賢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艾光亮淡水信用合作社匯款 申請書1紙、張世勳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王子誠之無 存單定期(定期儲蓄)存款明細及質押擔保明細表1 紙、洪 慶祥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 紙、王大君之新光銀行匯款申 請書1紙、呂林阿雪之渣打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103年9月17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其所附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2紙、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3 紙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之上開帳戶確實已遭不明 人士用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得逞甚明,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 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該條第1 項修正前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為「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觀諸該條條文,關於構成要件本身於此次雖未經修正 ,惟其法定刑則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則修正後之該條規定法定刑 較諸修正前提高,而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有新舊法比較之 必要,而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周娟瑩較為有 利。核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且被告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 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一提供前揭帳戶之 幫助行為,使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向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人為 詐騙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成立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者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檢 察 官 歐蕙甄
附表:被害人受騙情形
┌──┬────┬──────────────────────┬───────────┐
│編號│被害人 │詐欺手法 │警詢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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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艾光亮 │於103年3月間某日,致電艾光亮,佯稱其因涉及刑│104 偵2817號卷1 第193 │
│ │ │案,急需繳交保證金60萬元云云,致艾光亮陷於錯│頁 │
│ │ │誤,同意借款,並於103年4月2日10時45分許,匯 │ │
│ │ │款10萬元至李耀羽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左營分│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103年4月11│ │
│ │ │日10時45分許,匯款12萬元至洪靖凱申設之中國信│ │
│ │ │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於103年4月16日10時45分許,匯款8萬元至洪靖凱 │ │
│ │ │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 │ │
│ │ │號帳戶內、於103 年4 月23日10時45分許,匯款10│ │
│ │ │萬元至洪靖凱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帳│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103 年4 月28日10時│ │
│ │ │45分許,匯款3 萬元至周娟瑩申設之台新銀行汐止│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李耀羽、洪靖│ │
│ │ │凱所涉詐欺部分經本署以另案偵辦中)。 │ │
├──┼────┼──────────────────────┼───────────┤
│2 │張世勳 │鮮魚101年間某日,致電張世勳表示願與之交往, │104偵3367號卷1第187頁 │
│ │ │復於103年5月某日,致電張世勳,佯稱家人生病,│ │
│ │ │急需醫藥費云云,致張世勳陷於錯誤,同意借款,│ │
│ │ │並於103年5月6日14時55分許,前往新北市永和區 │ │
│ │ │中興街1號「永和郵局」,匯款2萬元至周娟瑩申設│ │
│ │ │之台新商業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內。 │ │
├──┼────┼──────────────────────┼───────────┤
│3 │薛啟祥 │先於102年2月間某日,致電薛啟祥表示願與之交往│104偵3367號卷1第190頁 │
│ │ │,復於103年5月某日,致電薛啟祥,佯稱家人生病│ │
│ │ │,急需醫藥費云云,致薛啟祥陷於錯誤,同意借款│ │
│ │ │,並於103年5月6日,匯款2萬元至周娟瑩申設之台│ │
│ │ │新商業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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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子誠 │先於98年間某日,致電王子誠表示願與之為友,復│104偵3367號卷1第218頁 │
│ │ │於103年4月某日,致電王子誠,佯稱欠友人款項,│ │
│ │ │急需資金清償云云,致王子誠陷於錯誤,同意借款│ │
│ │ │,並於103年4月7日,前往高雄市楠梓加工區某處 │ │
│ │ │,轉帳1萬元至葛金龍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103年5月5日,匯款1│ │
│ │ │萬元至周娟瑩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7543號帳戶內(葛金龍所涉詐欺部分經本署以另案│ │
│ │ │偵辦中)。 │ │
├──┼────┼──────────────────────┼───────────┤
│5 │魏堂軒 │先於103年1月間某日,致電魏堂軒表示願與之為友│104偵3367號卷1第234頁 │
│ │ │,復於103年4月某日,致電魏堂軒,佯稱因專櫃遭│ │
│ │ │竊,急需賠償費用云云,致魏堂軒陷於錯誤,同意│ │
│ │ │借款,於103年4月30日,前往臺中市國光路上之「│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轉帳7000元至周娟瑩申設之台│ │
│ │ │新商業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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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信諭 │先於99年11月間某日,致電陳信諭表示願與之為友│104偵3367號卷1第252頁 │
│ │ │,復自102年12月間某日起,向陳信諭佯稱酒店業 │ │
│ │ │績不佳,急需資金挹注、欲自酒店離職,急需款項│ │
│ │ │繳納違約金、欠繳房租、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急│ │
│ │ │需款項支付賠償金云云,致陳信諭陷於錯誤,同意│ │
│ │ │借款,於103年1月14日轉帳1萬元至仲光輝申設之 │ │
│ │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103│ │
│ │ │年1月14日轉帳1萬元至前開仲光輝申設之帳戶內、│ │
│ │ │於103年1月28日轉帳2萬元至林麗雲申設之永豐商 │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號帳戶內、103年3月│ │
│ │ │31日匯款2萬元至葛金龍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年4月21日匯款1 │ │
│ │ │萬元至蘇英智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年5月2日、103年5月5│ │
│ │ │日分別匯款4萬元、1萬元至周娟瑩申設之台新商業│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年5月22日│ │
│ │ │匯款6萬元至謝阿東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年5月27日匯款4萬元│ │
│ │ │至高逸翔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仲光輝、林麗雲、葛金龍│ │
│ │ │、蘇英智謝阿東高逸翔所涉詐欺部分經本署以│ │
│ │ │另案偵辦中)。 │ │




├──┼────┼──────────────────────┼───────────┤
│7 │古峻榮 │先於103年4月間某日,致電古峻榮表示願與之為友│104偵3367號卷1第280頁 │
│ │ │,復向古峻榮佯稱急需資金應考云云,致古峻榮陷│ │
│ │ │於錯誤,同意借款,並於103年4月18日匯款1萬 │ │
│ │ │9000元至周娟瑩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
│ │ │157543號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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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曾榮華 │於102年7月間某日,致電曾榮華表示願與之交往,│104偵3367號卷1第290頁 │
│ │ │並佯稱急需資金投資彩妝美容用品事業云云,致曾│ │
│ │ │榮華陷於錯誤,委請張佳祺於103年5月2日匯款10 │ │
│ │ │萬元至周娟瑩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9 │徐文結 │於102年間某日,致電徐文結表示願與之為友,並 │104偵3367號卷1第293頁 │
│ │ │佯稱急需旅費自大陸返回臺灣云云,致徐文結陷於│ │
│ │ │錯誤,於103年4月15日匯款4萬元至周娟瑩申設之 │ │
│ │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10 │鍾筆成 │於103年2月初某日,致電鍾筆成表示願與之為友,│104偵3367號卷1第325頁 │
│ │ │並佯稱家人住院,急需款項支付醫療費用云云,致│ │
│ │ │鍾筆成陷於錯誤,於103年5月6日匯款2萬5000元至│ │
│ │ │周娟瑩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帳戶內、103年5月16日匯款25萬元至謝阿東申設之│ │
│ │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謝阿 │ │
│ │ │東所涉詐欺部分經本署以另案偵辦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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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曾明源 │於101年3月間某日,致電曾明源表示願與之交往,│104偵3367號卷1第329頁 │
│ │ │並佯稱欲自酒店離職,急需款項清償積欠經紀公司│ │
│ │ │之借款、與他人發生糾紛,急需款項支付賠償費用│ │
│ │ │云云,致曾明源陷於錯誤,於102年12月20日、103│ │
│ │ │年1月8日、103年1月27日分別匯款5萬8000元、5萬│ │
│ │ │元、3萬5000元至仲光輝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年2月27日匯款7萬元│ │
│ │ │至吳光明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內、103年3月11日匯款3萬元至黃榮仁申設之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103年4月29日匯款5萬元至周娟瑩申設之台新商業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仲光輝、吳光│ │
│ │ │明、黃榮仁所涉詐欺部分經本署以另案偵辦中)。│ │
├──┼────┼──────────────────────┼───────────┤




│12 │簡登權 │於103年4月間某日,致電簡登權表示願為其介紹女│104偵3367號卷1第342頁 │
│ │ │友,惟須先支付相關費用云云,致簡登權陷於錯誤│ │
│ │ │,於103年5月6日日匯款5萬元至周娟瑩申設之台新│ │
│ │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13 │洪慶祥 │於98年間某日,致電洪慶祥表示願與之為友,並佯│104偵3367號卷1第367頁 │
│ │ │稱急需資金清償欠款云云,致洪慶祥陷於錯誤,於│ │
│ │ │102年8月27日、102年8月28日,前往林園福興郵局│ │
│ │ │,各匯款4萬元、1萬元至王長明申設之第一商業銀│ │
│ │ │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102年12月17日匯款2│ │
│ │ │萬元至吳育林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年4月28日、103年4月│ │
│ │ │30日各匯款2萬元、1萬3000元至周娟瑩申設之台新│ │
│ │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王長明、│ │
│ │ │吳育林所涉詐欺部分經本署以另案偵辦中)。 │ │
├──┼────┼──────────────────────┼───────────┤
│14 │李振嘉 │於102年1月間某日,致電李振嘉表示願與之為友,│104偵3367號卷1第379頁 │
│ │ │並佯稱急需資金周轉云云,致李振嘉陷於錯誤,於│ │
│ │ │103年2月12日匯款1萬5000元至葛金龍申設之台北 │ │
│ │ │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年3│ │
│ │ │月11日、103年3月12日各匯款2萬元、1萬元至黃榮│ │
│ │ │仁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戶內、103年4月11日匯款1萬5000元至周娟瑩申設 │ │
│ │ │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103年4月28日匯款1萬元至卓訓宇申設之中國信託 │ │
│ │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葛金龍、黃│ │
│ │ │榮仁、卓訓宇所涉詐欺部分經本署以另案偵辦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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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黃俊華 │於102年間某日,致電黃俊華表示願與之為友,並 │104偵3367號卷2第11頁 │
│ │ │佯稱急需補足酒店臺費,方能離職云云,致黃俊華│ │
│ │ │陷於錯誤,於102年10月7日匯款2萬元至許祐成申 │ │
│ │ │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102年11月8日匯款1萬元、1萬5000元至許祐成上開│ │
│ │ │帳戶、102年12月6日匯款2萬5000元至李素珍申設 │ │
│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103年1月7日匯款3萬元至鄭武琦申設之新光商業銀│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年5月5日匯款│ │
│ │ │1萬元至周娟瑩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1│ │
│ │ │57543號帳戶內(許祐成李素珍鄭武琦所涉詐 │ │




│ │ │欺部分經本署以另案偵辦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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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吳信賢 │於103年4月28日,致電吳信賢表示願與之為友,並│104偵3367號卷2第25頁 │
│ │ │佯稱急需資金周轉云云,致吳信賢陷於錯誤,103 │ │
│ │ │年4月30日匯款3萬元至周娟瑩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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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吳松山 │於102年3月間某日,致電吳松山表示願與之為友,│104偵3367號卷2第37頁 │
│ │ │並佯稱急需資金修繕、投資云云,致吳松山陷於錯│ │
│ │ │誤,於102年9月3日、102年11月11日分別匯款1萬 │ │
│ │ │元至王長明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 │
│ │ │帳戶內、102年12月6日匯款1萬元至吳育林申設之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103年1月22、24、25日分別匯款2萬元、2萬5000元│ │
│ │ │、2萬5000元至仲光輝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年3月11日匯款1萬 │ │
│ │ │1000元至葛金龍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年3月11日、103年4月│ │
│ │ │3日分別匯款1萬5000元、1萬元至黃榮仁申設之中 │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 │ │
│ │ │年4月30日、103年5月1日分別匯款1萬元、2萬元至│ │
│ │ │周娟瑩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帳戶內、103年4月23日匯款3萬元至卓訓宇申設之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103年5月2、5、6日匯款10萬元、3萬元、4萬元至 │ │
│ │ │周娟瑩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帳戶內(王長明吳育林仲光輝葛金龍、黃榮│ │
│ │ │仁、卓訓宇所涉詐欺部分經本署以另案偵辦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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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王建祥 │於103年4月間某日,致電王建祥表示願與之為友,│104偵3367號卷2第42頁 │
│ │ │並佯稱急需資金周轉云云,致王建祥陷於錯誤,於│ │
│ │ │103年4月18日匯款1萬元2次至周娟瑩申設之台新商│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惟因故未交│ │
│ │ │易成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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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林建興 │於103年間某日,致電林建興表示願與之為友,並 │104偵3367號卷2第55頁 │
│ │ │佯稱家人住院,急需醫藥費云云,致林建興陷於錯│ │
│ │ │誤,於103年5月6、7日,分別匯款1萬元至周娟瑩 │ │
│ │ │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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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陳正賢 │於102年間某日,致電陳正賢表示願與之交往,並 │104偵3367號卷2第78頁 │
│ │ │佯稱急需資金應考云云,致陳正賢陷於錯誤,103 │ │
│ │ │年1月22日匯款4萬元至仲光輝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 │
│ │ │帳號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103年5月5日匯款1│ │
│ │ │萬元至周娟瑩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7543號帳戶內(仲光輝所涉詐欺部分經本署以另案│ │
│ │ │偵辦中)。 │ │
├──┼────┼──────────────────────┼───────────┤
│21 │許文清 │於102年間某日,致電許文清表示願與之交往,並 │104偵3367號卷2第89頁 │
│ │ │佯稱急需資金支付醫藥費及欠款云云,致許文清陷│ │
│ │ │於錯誤,於102年12月24、26日分別匯款13萬、1萬│ │
│ │ │5000元至鄭武琦申設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
│ │ │40445號帳戶內、103年1月17日匯款7萬元至林麗雲│ │
│ │ │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103年4月11日匯款1萬6000元至周娟瑩申設之台 │ │
│ │ │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年5│ │
│ │ │月5、8日分別匯款5萬元、4萬元至卓訓宇申設之中│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鄭武│ │
│ │ │琦、林麗雲、卓訓宇所涉詐欺部分經本署以另案偵│ │
│ │ │辦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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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鄭松柏 │於103年間某日,致電鄭松柏表示願與之交往,並 │104偵3367號卷2第97頁 │
│ │ │佯稱急需資金支付家人醫藥費云云,致鄭松柏陷於│ │
│ │ │錯誤,於103年5月2日匯款3萬5000元至周娟瑩申設│ │
│ │ │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23 │蔡瑞蒼 │於103年間某日,致電蔡瑞蒼表示願與之為友,並 │104偵3367號卷2第109頁 │
│ │ │佯稱急需資金支付家人醫藥費云云,致蔡瑞蒼陷於│ │
│ │ │錯誤,於103年4月18日匯款5萬元至周娟瑩申設之 │ │
│ │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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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王大君 │於102年8月間某日,致電王大君表示願與之交往,│104偵3367號卷2第157頁 │
│ │ │並佯稱急需資金周轉云云,致王大君陷於錯誤,於│ │
│ │ │102年11月7日前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匯│ │
│ │ │款14萬元至吳欣芳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年1月8日前往國泰世 │ │
│ │ │華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匯款15萬元至林冠耀申設之│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103年1月14日前往臺灣銀行板橋分行,匯款10萬元│ │




│ │ │至張家輔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年1月20日前往臺灣 │ │
│ │ │銀行板橋分行,匯款8萬元至張家輔上開帳戶、103│ │
│ │ │年2月14日前往臺灣新光銀行後埔分行,匯款10萬 │ │
│ │ │元至吳光明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年2月21日前往國泰│ │
│ │ │世華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匯款5萬元至吳光明上開 │ │
│ │ │帳戶、103年3月14日前往臺灣新光銀行後埔分行,│ │
│ │ │匯款10萬元至李延學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年4月8日前往國泰世 │ │
│ │ │華商業銀行中正分行,匯款5萬元至李耀羽申設之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 │
│ │ │年4月16日前往臺灣新光銀行後埔分行,匯款2萬元│ │
│ │ │至周娟瑩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號帳戶內、103年5月12日15時54分許,前往板橋中│ │
│ │ │正路郵局,匯款2萬元至陳建忠申設之玉山商業銀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年5月22日12 │ │
│ │ │時45分許,前往板橋中正路郵局,匯款3萬元至陳 │ │
│ │ │建忠上開帳戶內(吳欣芳林冠耀張家輔、吳光│ │
│ │ │明、李延學李耀羽、陳建忠所涉詐欺部分經本署│ │
│ │ │以另案偵辦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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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呂林阿雪│於103 年5 月7 日,致電呂林阿雪佯稱係友人「劉│104偵3367號卷2第202頁 │
│ │ │建賢」願與之為友,並表示急需資金周轉云云,致│ │
│ │ │呂林阿雪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許,在桃園市桃園│ │
│ │ │區中正路465 號「渣打商業銀行」附設之自動櫃員│ │
│ │ │機轉帳5 萬元至周娟瑩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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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