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194號
PCDM,105,訴,1194,2017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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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9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馮泳淙
選任辯護人 謝生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6 年6月30日105年度訴字第11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泳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 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 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 式。
二、經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194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 年 7 月7 日經本院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長官送達於上訴 人,故被告如對本院上開判決不服,應於106 年7 月17日前 提起上訴。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06 年7 月14日提起上訴 ,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 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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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