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張亦松
張敏茹
張敏娟
張政宏
張書文
被 告 林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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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交易字第115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振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 易字第115 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本件駁回並不影響原告得就 上開原因事實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翁偉玲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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