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林茸
訴訟代理人 陳桂蘭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 告 陳英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147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林茸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陳英凱、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均未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英凱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 告林茸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但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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