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6121號
TPDV,89,除,6121,20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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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黃文景即銘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五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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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五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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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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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城東│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壹萬壹仟捌佰陸拾│NL四九三九一0│  │
│ │司王世雄     │分行       │           │伍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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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