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0號
CHDV,105,除,10,201601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光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國泰世華商業銀│國泰世華商業銀│102年1月18日 │1,000,000元 │6518 │ │
│ │行彰美分行 林│行彰美分行 │ │ │ │ │
│ │銀海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光明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