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號
CHDV,105,補,7,2016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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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蕭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10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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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