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黃錫川
原 告 黃錫龍
原 告 黃保讓
上列原告等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並提出財產清冊及土地或建物
最新謄本)、及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