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5號
CHDV,105,補,65,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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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黃錫川
原   告 黃錫龍
原   告 黃保讓
上列原告等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並提出財產清冊及土地或建物
  最新謄本)、及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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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