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號
CHDV,105,補,1,2016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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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
092,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補正所有被告之全名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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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