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上 訴 人 吳良回
上列聲請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開庭,為核對筆錄所載是否完全,依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 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係為核對筆錄所載是 否完全,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 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 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之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廖國佑
法 官 沙小雯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