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6096號
TPDV,89,除,6096,200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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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九六號
  聲 請 人 黃文景即銘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四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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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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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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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鈦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愛分行 │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伍仟伍佰陸拾伍元│AD五四三七四二│  │
│ │司 甘宏森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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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