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6082號
TPDV,89,除,6082,200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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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八二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惠娜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五三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汝琪~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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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八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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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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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恩實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萬伍仟元   │JAA一二五八三│  │
│ │司 陳松齡    │愛分行      │           │        │五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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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