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號
CHDV,105,司票,6,2016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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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非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聲請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成榮間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出之本票原本發票日與聲請狀敍述發票日不符,請
  具狀補正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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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