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3號
CHDV,105,司票,3,2016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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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世欽
上列聲請人陳世欽因與相對人蘇家仁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世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
  (本票號碼:CH498457、WG0000000、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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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