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23號
CHDV,105,司票,123,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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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邱旻鋒
上列聲請人邱旻鋒因與相對人邱建榮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邱
旻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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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