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潘禹欣
上列聲請人潘禹欣因與相對人莊益修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潘禹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二林鎮○○○段000地號之第一類地籍謄本(他
項權利部之權利人資料勿遮掩),又拍賣抵押物案件應以拍
賣標的物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本件拍賣標的物之所有權人
為莊益修,故應以其為相對人即可,此部分亦請一併具狀更
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