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45號債 權 人 林絹上列債權人林絹因與債務人王漢森等二十一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請提出債務人王漢森、吳燕森、洪吳麗珍、張王月里、謝林 彩霞、謝志聰、謝靜宜、謝惠如、謝明發、謝淑真、謝淑珠 、謝淑英、謝淑珍、林萬富、林萬來、鄧林玉、連徹一、楊 淑惠、王愛卿、王偉勳、林王嬌勳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 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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