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45號
CHDV,105,司促,945,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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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45號
債 權 人 林絹
上列債權人林絹因與債務人王漢森等二十一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林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漢森吳燕森洪吳麗珍張王月里、謝林
  彩霞、謝志聰謝靜宜謝惠如謝明發謝淑真謝淑珠
  、謝淑英謝淑珍林萬富、林萬來、鄧林玉連徹一、楊
  淑惠、王愛卿王偉勳、林王嬌勳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
  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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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