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温哲選
債 務 人 張修齊
債 務 人 江孟宸
債 務 人 張淑能
債 務 人 張淑又
一、債務人張淑能、張淑又應在繼承張永順即張駿雄即張詠順所
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修齊、江孟宸應連帶給付債權人
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修齊、江孟宸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柒萬捌仟零
柒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