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44號
債 權 人 周明龍
上列債權人周明龍因與債務人林献堂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周
明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之請款單係成川鋼管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與債權人
無涉,請釋明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献堂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