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44號
CHDV,105,司促,544,201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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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44號
債 權 人 周明龍
上列債權人周明龍因與債務人林献堂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周
明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之請款單係成川鋼管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與債權人
  無涉,請釋明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献堂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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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川鋼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