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43號
債 權 人 禪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光宇
上列債權人禪宇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丞富營造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禪宇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丞富營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黃黛爾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
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
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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