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3號債 權 人 林吳靖茹即冠輪汽車商行上列債權人林吳靖茹即冠輪汽車商行因與債務人童泳程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吳靖茹即冠輪汽車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清償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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