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3號
CHDV,105,司促,43,2016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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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3號
債 權 人 林吳靖茹即冠輪汽車商行
上列債權人林吳靖茹即冠輪汽車商行因與債務人童泳程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林吳靖茹即冠輪汽車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清償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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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