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5985號
TPDV,89,除,5985,200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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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八五號
  聲 請 人 森木特殊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七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關於編號一支票部分,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屆滿; 編號二支票部分,乙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蔡梅蓮~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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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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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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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奕企業有公司 周│台灣省合作金庫松山│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柒萬貳仟叁佰肆拾│LH四0二七二三│  │
│ │煉煌       │支庫       │           │玖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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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奕企業有公司 周│台灣省合作金庫松山│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貳仟柒佰捌拾參元│LH四0二七二三│  │
│ │煉煌       │支庫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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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木特殊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