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56號
CHDV,105,司促,356,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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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56號
債 權 人 莊金茂
上列債權人莊金茂因與債務人邱良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莊
金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邱良英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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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