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56號債 權 人 莊金茂上列債權人莊金茂因與債務人邱良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莊金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邱良英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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