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8號
CHDV,105,司促,338,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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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8號
債 權 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代 理 人 陳鈺棠
債 務 人 莫舜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捌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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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