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8號
債 權 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代 理 人 陳鈺棠
債 務 人 莫舜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捌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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