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1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債 務 人 正統電機行
法定代理人 黄瑞霖
債 務 人 黄瑞霖
債 務 人 王宜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伍仟零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點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