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6號
CHDV,105,司促,266,201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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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鄭烈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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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