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5號
CHDV,105,司促,145,2016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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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王銘益
上列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崇榮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讓與通知公告之標示處非本件債務人許崇榮,請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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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