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號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王銘益上列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崇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權讓與通知公告之標示處非本件債務人許崇榮,請補正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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