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6號
CHDV,105,司促,136,2016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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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6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林蘊婕
債 務 人 周佩萱即周裕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裕銘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
  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仟伍佰零陸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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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