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2號原 告 蔡垂憲 蔡秀敏 蔡垂哲 蔡秀端 蔡秀寬 蔡垂暲 蔡秀芬 蔡秀媚 蔡雅陽 林麗玉 蔡欣怡 蔡宗奇 蔡宗穎 蔡嫦鏡 蔡淑惠 蔡瓊郁 蔡悧綾 蔡淳凱 蔡勳穎 林增光 林增宗 林增茂 林艷紅 林艷貞 蔡晉昌 蔡玉柱 蔡晉昱兼上列27人之訴訟代理人 蔡德義原 告 蔡政翰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偉曉被 告 葉金鎮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明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5年2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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