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82號
CHDV,104,訴,882,2016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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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2號
原   告 蔡垂憲
      蔡秀敏
      蔡垂哲
      蔡秀端
      蔡秀寬
      蔡垂暲
      蔡秀芬
      蔡秀媚
      蔡雅陽
      林麗玉
      蔡欣怡
      蔡宗奇
      蔡宗穎
      蔡嫦鏡
      蔡淑惠
      蔡瓊郁
      蔡悧綾
      蔡淳凱
      蔡勳穎
      林增光
      林增宗
      林增茂
      林艷紅
      林艷貞
      蔡晉昌
      蔡玉柱
      蔡晉昱
兼上列27人
之訴訟代理
人     蔡德義
原   告 蔡政翰
上一人訴訟
代理人   蔡偉曉
被   告 葉金鎮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張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5年2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十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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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