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21號
CHDV,104,訴,421,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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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詹勝勳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陳成(已歿)之繼承人部分:
 ㈠漏未追加李鳳嬌鄭永裕配偶)、林武雄林陳美長子)、
  江陳淑瓊(江聖惠配偶)等部分,請確認後補正。
 ㈡追加被告鄭秀文應更正為鄭綉文
二、黃西金(已歿)之繼承人部分:
  陳林碧霞雖經追加,惟請確認陳林碧霞已由林抄收養,是否
  需追加?
三、蘇杰(已歿)之繼承人部分:
 ㈠應提出蘇連甚之除戶戶籍及洪玉山之戶籍謄本。
 ㈡漏未追加洪謝宰部分,請確認後補正。
四、蔡搖(已歿)之繼承人部分:
 ㈠請查明蔡洪寶彩有無繼承權?
 ㈡請查明三子汪蔡屘有無被受養?有無繼承權?
 ㈢劉買超已死亡,原告誤為追加?
 ㈣劉採雲重複追加,應刪除。
 ㈤追加被告王美惠應更正為汪美惠
五、黃萬來(已歿)之繼承人部分:
 ㈠蔡宜臻應更正為葉宜臻
 ㈡除長子黃文珍外,其餘子女之繼承人均未追加為被告,請查
  明有無遺漏後補正。
 ㈢請查明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
六、蘇葉(已歿)之繼承人部分:
 ㈠未追加配偶陳茂生、其子女陳仙合、陳清福、陳清雄、陳惠
  娟部分,請查明有無疑漏後補正。
 ㈡陳柏勳、陳清雄部分,應提出戶籍謄本。
七、許能(已歿)之繼承人部分:
  僅追加許能長子許進山之繼承為被告,其餘27人均未追加,
  請查明有無疑漏後補正。
八、應提出被告吳老有黃環之戶籍資料。
九、以上涉及起訴程式及當事人適格事項,均請依限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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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