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詹勝勳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陳成(已歿)之繼承人部分:
㈠漏未追加李鳳嬌(鄭永裕配偶)、林武雄(林陳美長子)、
江陳淑瓊(江聖惠配偶)等部分,請確認後補正。
㈡追加被告鄭秀文應更正為鄭綉文。
二、黃西金(已歿)之繼承人部分:
陳林碧霞雖經追加,惟請確認陳林碧霞已由林抄收養,是否
需追加?
三、蘇杰(已歿)之繼承人部分:
㈠應提出蘇連甚之除戶戶籍及洪玉山之戶籍謄本。
㈡漏未追加洪謝宰部分,請確認後補正。
四、蔡搖(已歿)之繼承人部分:
㈠請查明蔡洪寶彩有無繼承權?
㈡請查明三子汪蔡屘有無被受養?有無繼承權?
㈢劉買超已死亡,原告誤為追加?
㈣劉採雲重複追加,應刪除。
㈤追加被告王美惠應更正為汪美惠。
五、黃萬來(已歿)之繼承人部分:
㈠蔡宜臻應更正為葉宜臻。
㈡除長子黃文珍外,其餘子女之繼承人均未追加為被告,請查
明有無遺漏後補正。
㈢請查明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
六、蘇葉(已歿)之繼承人部分:
㈠未追加配偶陳茂生、其子女陳仙合、陳清福、陳清雄、陳惠
娟部分,請查明有無疑漏後補正。
㈡陳柏勳、陳清雄部分,應提出戶籍謄本。
七、許能(已歿)之繼承人部分:
僅追加許能長子許進山之繼承為被告,其餘27人均未追加,
請查明有無疑漏後補正。
八、應提出被告吳老有、黃環之戶籍資料。
九、以上涉及起訴程式及當事人適格事項,均請依限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