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40號
CHDV,104,簡上,40,2016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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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吳良回 
即原  告
被 上訴人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
即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詹賜貳 
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0
日本院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3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 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原審係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 被上訴人損害賠償,嗣於第二審追加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 同法第192條、第194條規定請求,因此部分請求之基礎事實 同一,核屬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應予准 許,合先敘明。又本件上訴人既係追加訴訟標的,則與民事 訴訟法第447條攻擊防禦是否逾時提出無涉,亦先敘明。貳、上訴人於原審及上訴審追加起訴主張:
一、上訴人之母親吳鄭勸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23日上午在 其住處,因其行動不便乘坐輪椅,由上訴人之子吳建國陪 同搭乘彰化縣政府復康巴士前往被上訴人醫院2樓30診耳 鼻喉科就診,嗣由醫護人員推往20診聽力檢查室檢查。被 上訴人醫院並指定同日下午3時至1樓99診報到作身障鑑定 功能評估檢查。該日中午就診完畢,由吳建國先將吳鄭勸 推往被上訴人醫院1樓大廳等候,再搭乘上開巴士返回住 處,約於中午12時30分左右到達,但下車時,上訴人發現 坐在輪椅上之母親吳鄭勸已死亡,後腦部約新台幣(下同 )10元大小紅腫,應是當日上午在被上訴人醫院內(含就診 、推送、候診及檢查時)受到撞擊,應是被上訴人醫院之 醫護人員過失行為或被上訴人設施不當,導致撞擊後腦而 死亡,但被上訴人醫院之醫護人員或其他人沒有發現,使



上訴人遭逢親人死亡變故,精神受有創傷。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2條第1項及第 19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原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應賠償其喪葬費10萬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故 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母親之後事由上訴人五姐處理,當時沒有請檢察官 相驗係因上訴人不知這個程序。死亡證明書當時也沒有跟 上訴人解釋,僅叫上訴人簽名,上訴人當時因為有哭,所 以沒有看清楚上面寫死亡證明書。原審證人甲○○證稱病 人回到家下復康巴士尚有氣息,與事實不符。
三、按「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 上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 審對於復康巴士接送上訴人之母吳鄭勸往返被上訴人醫院 司機之證詞隻字未提,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人向 復康巴士之監督單位彰化縣社會局查詢,經答覆復康巴士 上面都裝有監視設備,為何原審證人甲○○稱沒有。又若 證人甲○○所稱吳鄭勸回程從被上訴人醫院推上該復康巴 士還是正常的話,甲○○為何要隱瞞有監視錄影之事實? 四、證人即上訴人的兒子吳建國是智能不足,99年有鑑定,但 上訴人未申請手冊。證人吳建國反應比較慢,表達能力也 沒有正常人那麼好,其於104年5月22日言辯期日到庭作證 被鈞院詢問時就要想很久,上訴人認為證人吳建國所述不 完整,有牛頭不對馬嘴之疑慮。當初發生本件事故時,由 於被上訴人醫院都沒有跟上訴人解釋,所以沒有通知檢察 官調查。對原審上訴人聲請調查被上訴人醫院診間內錄影 部分,被上訴人醫院回函門診診間及相關檢查室等室內無 裝置監視錄影設備云云,然上訴人怎麼知道被上訴人醫院 有無對錄影設備動手腳。上訴人之母吳鄭勸年紀94歲,平 時患有骨質疏鬆,老人痴呆、重聽、講話要講好幾次才聽 得懂,其沒有辦法走路,都要人用抱及攙扶的才可以起來 ,其死亡當天後腦部約10元大小紅腫,瘀青部分沒有很明 顯,看起來像蚊蟲叮咬。平常上訴人之母親吳鄭勸在家裡 坐輪椅時,頭沒有後仰,而當天前往被上訴人醫院看病時 ,候診期間吳鄭勸手至少有3次(後又改稱7次、9次或14、 15次)以上費力舉手之動作,身體當有不適而求救,一般 人看到通常都會過去了解,被上訴人之護士其專業敏感度 非不能注意,是被上訴人之醫護若有至診間外候診區而未 發現,即有過失。就104年5月22日當庭勘驗結果,上訴人 認為吳鄭勸應於103年9月23日11:46:16秒就已在被上訴人



醫院內死亡。
五、被上訴人醫院30診門口清楚標示著:「看診前請先量血壓 及體重」,且在彰化署立醫院也規定:「看診前,請先到 候診區測量血壓」,可見「測量血壓」是醫師看診前須做 的檢查,是醫療常規,但由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吳鄭勸病歷 影本及103年9月23日就診時在候診區的影像觀查,被上訴 人之醫護人員當天確實沒有為吳鄭勸檢查血壓,當時如果 有檢查量測的話,就可發現吳鄭勸身體有異常而為醫治, 竟疏而未測量,是有過失。上訴人不知道吳建國當天有無 推吳鄭勸去量血壓。
六、0000000是彰化二林基督教醫院的電話。由於事後當天過 中午12點以後被上訴人一直打電話給上訴人(12:18、12 :27、12:37、12:54、12:59)通常來說,病患到醫院 就診後,醫院不會一直打電話給病患家屬,本件很不尋常 ,好像發生了什麼事,只有被上訴人知道。
七、證人即護士乙○○證稱30診看診醫師是問家屬由家屬回答 ,吳鄭勸並沒有講話,伊沒有注意吳鄭勸會不會動,由勘 驗得知,吳鄭勸進入30診間,僅1分多鐘即又被推出,依 當時情形,30診之醫護既在診間執行其醫療職務,對於病 患吳鄭勸之身體狀況,自有注意之義務,且在其工作場所 醫療設備齊全,又具備醫療專業知識,若能稍加以注意, 應能即時發現異常,而加以救治,然該醫護竟在非常短暫 的時間,即又讓吳鄭勸推出,不僅沒有量血壓,醫師也沒 有跟吳鄭勸講話,如何問診?被上訴人醫護已失其應作為 之義務,且又疏於注意病患身體狀況,而不知吳鄭勸身體 是否會動,是難卸其過失之責。另乙○○因係被上訴人之 受僱人,鈞院未命其具結,固然鈞院有權決定,但沒有讓 其具結,其證言無形式上法之擔保,難保無偏頗。 八、對證人丙○○證詞之意見為診療紀錄裡面(103年9月23日 )有寫患者回答零分,如果是意識很清楚,怎麼會是回答 零分?如果一個正常的人怎麼會在30診間外舉手舉九次? 九、證人甲○○怎麼知道某年某月某日吳鄭勸是頭部後仰的去 醫院?吳鄭勸到底是只有9月23日才頭部後仰,還是之前 也這樣,要講清楚,要不然有誤導之嫌。
十、關於吳鄭勸之死亡時間,上訴人認為是在30診的時候吳鄭 勸有舉手的動作,但是周遭都沒有相關人士來救治的動作 ,如果是被上訴人說的返家時間死亡,就是在復康巴士裡 面死亡。上訴人認為復康巴士是被上訴人的承包單位隸屬 縣政府所監控,與被上訴人有僱傭關係,如果沒有僱傭關 係怎麼會到醫院載病人。




 上訴人之母吳鄭勸於103年9月23日上午,到被上訴人醫院 就診,此有附卷之門診收據可證,是兩造間存有醫療契約 關係。查吳鄭勸於上述時間就診,被上訴人的醫護人員不 僅沒有為吳鄭勸量血壓,有病歷資料可證,若就診前有量 血壓,就可發現其身體有狀況,已嚴重違反醫療常規,且 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更有甚者,吳鄭勸在上開時間,等 候看診時身體不適,曾在被上訴人醫院30診的護士面前求 救7次(共有9次,其中2次,30診的護士不在場),而吳 鄭勸候診時的位置,就在要就診的30診間門口,30診醫護 一開門就可看到(請鈞院看光碟就知道這個位置是相當顯 眼的,甚至可說有點妨礙30診間門口之通行,並不是在偏 僻的腳落,30診的護士若說沒注意到,則未免太離譜)該 護士疏未注意當時已有異樣的吳鄭勸,而護士是醫護專業 人員,其被要求的注意義務較一般人為高,能注意而疏未 注意,未及時發現,致吳鄭勸後來死亡(不管後來是死在 醫院或救護車上),被上訴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而依 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同法第192條、194條的規定,上訴人 也有權利對被上訴人為同一聲明之損害賠償請求,請鈞院 就「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擇一而為 上訴人有利之判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043號判決 參照)。
 上訴人於二審時才取得被上訴人提出於法院之光碟,在此 之前,上訴人無從得悉被上訴人有上訴人104年9月15日準 備書狀所述債務不履行之問題,此為不可歸責於上訴人之 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況且,上訴人 在二審所為之主張,部分是對原審已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 所作之補充;又原審法院曾要求被上訴人提出相關地點之 錄影,但被上訴人未全部提出,上訴人在二審強調被上訴 人要提出,被上訴人竟以「因吳鄭勸103年9月23日就診至 今已近1年,相關畫面已無保留」為由,而未提出。因此 ,若不許上訴人在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對上訴人即 顯失公平,是依民訴第447條第1項第3、5、6款在二審所 提供攻擊防禦方法或補陳,程序上並無不法。
 被上訴人已自認103年9月23日吳鄭勸就診時,醫院未對其 測量血壓,耳鼻喉科醫師范君揚的門診病歷上未記載吳鄭 勸當天血壓資料,若就診前有量血壓,就可發現吳鄭勸當 時身體有狀況,被上訴人已嚴重違反醫療常規。況且當日 吳鄭勸在被上訴人醫院30診外等候看診時身體不適,曾在 該診護士面前求救7次,該護士竟疏未注意,且醫師范君 揚亦未對吳鄭勸問診或量血壓等理學檢查,導致吳鄭勸



來死亡,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決意旨,上 開事實均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如被上訴人主張無過失, 應由被上訴人舉證,否則應受不利之判決。
 請求傳訊醫師范君揚到庭詰問。因103年9月23日吳鄭勸就 診30診耳鼻喉科,醫師是范君揚,其到底有無對吳鄭勸問 診、量血壓、理學檢查、吳鄭勸當時身體狀況如何,及范 君揚醫師如何處置等情況,病歷有的漏未記載或記載不符 ,因事關被上訴人有無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而有調查之必 要
 上訴人提出之手機照片是要證明在103年9月23日到103年9 月24日,吳鄭勸已經死亡了,被上訴人還打了很多的電話 給上訴人,還交代上訴人說要帶吳鄭勸複檢,人都已經死 亡了,還要複檢。請求法院查明0000000這個電話是誰的 ,上訴人不可能編造出這些事情來,有可能被上訴人早就 去通報、滅證了。那天剛下復康巴士就一直打電話來,當 救護車的護理人員在幫吳鄭勸做急救的時候,被上訴人一 直打電話來,上訴人有接聽其中到一通電話,所以知道這 是被上訴人的電話,他們有交代要帶吳鄭勸去複檢。 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參、被上訴人於原審及上訴審抗辯:
一、上訴人係主張其母於103年9月23日至被上訴人醫院就醫時 ,因被上訴人醫院人員之過失行為或設施不當導致其母頭 部受撞擊而死亡,而依上訴人原審起訴狀所附原證三死亡 證明書,上載直接引起吳鄭勸死亡之原因甲為「呼吸衰竭 」,引起甲之原因則記載「多重器官衰竭」,死亡方式係 「病死或自然死」,並無任何頭部外傷之記載,顯無任何 證據足以證明吳鄭勸死亡前後腦受到撞擊。
二、前述復康巴士司機甲○○於原審10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證稱,其於103年9月23日接送吳鄭勸至被上訴人 醫院就醫,當日並未發現任何異狀,且依原審及鈞院勘驗 被上訴人醫院監視器影像之結果,當時同車不論往返均尚 有其他乘客,惟無人反應吳鄭勸有何異常之處。至於上訴 人指稱甲○○對該車有無裝設攝影機之陳述不實,對此彰 化縣政府亦於104年5月8日以府社身福字第0000000000號 答覆鈞院函詢,表示當日上訴人之子吳建國與吳鄭勸搭乘 之復康巴士雖於車內外皆有裝設攝影鏡頭,但因離乘車日 超過3個月以上保存記錄已消除,故證人甲○○縱針對103 年9月23日所駕駛之復康巴士是否裝設攝影鏡頭陳述與事



實相左,依據一般社會經驗,若吳鄭勸在搭車途中遭遇頭 部撞擊意外,同車其他乘客亦無可能完全沒有反應。 三、吳鄭勸就診當日,上訴人之子吳建國均有陪同。僅於被上 訴人醫院2樓20診聽力檢查室內,吳建國與聽力師共同將 吳鄭勸推入隔音室中,固定輪椅雙輪後,吳建國先至醫院 櫃檯批價,待聽力師檢查完成(約7至8分鐘),聽力師隨 即請吳建國入內將吳鄭勸帶回耳鼻喉科診間等候報告。於 聽力師檢查時,並無異狀,事後亦未見吳建國、吳鄭勸提 及有任何事故發生。況上訴人之子吳建國於104年5月22日 於鈞院亦證稱吳鄭勸直到完成聽力檢查均屬清醒(鈞院104 年5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6頁),等車子回家的時候也是 清醒的(鈞院104年5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6頁至第7頁), 是在等車過程中吳建國暫時離開吳鄭勸去買東西回來後才 發現吳鄭勸死亡(鈞院104年5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7頁) ,但其買東西之前吳鄭勸還活著(鈞院104年5月22日準備 程序筆錄第13頁),而其103年9月23日陪同吳鄭勸就醫當 天,除於前述買東西以及吳鄭勸做聽力檢查時,均未離開 過吳鄭勸(鈞院104年5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10頁),足證 吳鄭勸是在等待搭車返家時死亡。
四、證人吳建國於104年5月22日雖亦證稱吳鄭勸死亡後,於其 後腦勺頭頂下方約耳朵高度處發現紅腫,是被大的東西撞 到的紅腫(鈞院104年5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10頁、第11 頁),但其陳述與吳鄭勸之死亡證明書所載相左,且吳建 國亦稱看診當天從頭到尾沒有讓吳鄭勸撞到東西或跌倒, 也未聽到吳鄭勸喊痛,故其所述亦與其就醫之客觀過程不 符。而鈞院104年5月22日勘驗吳鄭勸就醫當日被上訴人醫 院一樓大廳鏡頭44監視光碟11:00:00至11:47:00,則顯 示吳建國與吳鄭勸在等車返家過程中,吳建國是在11:21: 00單獨離開、11:26:53返回(即吳建國稱其離開去買東西 期間)。另參考原審勘驗同段監視光碟筆錄,當時被上訴 人醫院一樓大廳人來來去去(10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 ,第5頁),倘若在吳建國離開吳鄭勸去買東西到返回約六 分鐘期間,吳鄭勸頭部受到撞擊,不是有人推吳鄭勸的輪 椅使其撞擊頭部,就是吳鄭勸從輪椅跌落,但無論是發生 哪一種情形,必定都會引起被上訴人醫院員工或就醫民眾 騷動,但勘驗光碟結果,被上訴人醫院一樓大廳在前述時 間並無出現任何異狀。且吳建國返回吳鄭勸身邊時,吳鄭 勸仍坐在輪椅上(鈞院104年5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13頁) ,顯然吳鄭勸亦未自輪椅跌落。又從吳建國推輪椅上的吳 鄭勸離開被上訴人醫院的畫面顯示,吳鄭勸坐在輪椅上的



姿勢亦幾與其到達醫院時相同(鈞院104年5月22日準備程 序筆錄第16頁),亦無從證明吳鄭勸有發生撞擊導致其後 腦勺紅腫的可能性。
五、本件原審103年12月23日當庭勘驗被上訴人醫院103年9月 23日8:00至12:00之相關監視錄影光碟,勘驗過程中不 但一一確認所勘驗之錄影時間,亦不厭其煩依上訴人要求 重複觀看部分片段,相關影像顯示吳鄭勸就診期間上訴人 之子吳建國(即勘驗筆錄中所記載之「藍衣口罩男」)均陪 伴在側,當時在被上訴人醫院內亦有其他民眾或醫護人員 ,但均未發現吳鄭勸發生任何事故,對前述勘驗結果,上 訴人均未表示異議。
六、吳鄭勸聽力檢查結果是右耳是重度至極重度感音神經性聽 力損失,左耳是中度至極重度感音神經性聽力損失。關於 上訴人提到聽力檢查報告上面的內容,事實上已經完成聽 力檢查,表示吳鄭勸當時的身體並無異狀,與上訴人所言 聽力檢查只有十分鐘,設若真的有發生意外,即無可能在 十分鐘左右完成檢查。再者,檢查當時因為吳鄭勸是乘坐 輪椅,也無須變換位置,因此吳鄭勸是全程坐在輪椅上, 自無因上訴人所臆測之變換座位時發生意外之可能。 七、被上訴人否認0000000是二林基督教醫院的電話。醫師有 無問診與本件無因果關係,時間過這麼久了,一般來說醫 師都會習慣性的問診,上訴人又沒有跟去,怎麼知道醫師 沒有問診。被上訴人否認量血壓就會發現血壓異常,上訴 人應先舉證吳鄭勸當時血壓即有異常,且需證明吳鄭勸的 死亡與血壓異常有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從頭到尾都沒有 任何舉證,都是在臆測,沒有任何證據來證明他的說詞。 一般都是病人到志工那裡量血壓,病歷不見得會記載,這 是一般的流程。上訴人在一審說是頭部撞擊,到了二審言 詞辯論才又說是血壓異常,上訴人只是在延滯訴訟,浪費 訴訟資源。上訴人在一審沒有主張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同 法第192、194條規定,在二審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應 不允許。被上訴人否認與復康巴士有僱用關係,復康巴士 之承辦單位為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病人向 該處申請,再由該單位派車。
八、依相關證人之證詞,吳鄭勸在103年9月23日就診過程與路 程均無任何異狀:
㈠復康巴士司機甲○○曾於原審10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證稱,其於103年9月23日接送吳鄭勸至被上訴人醫 院就醫,當日並未發現任何異狀,另於104年9月15日再次 到鈞院證稱,其過去也曾接送吳鄭勸就醫,吳鄭勸的姿勢



都與103年9月23日的後仰姿勢差不多,該日吳鄭勸在車上 絕對沒有撞到,也沒聽到吳鄭勸的孫子(即吳建國)在呼救 ,足證吳鄭勸在復康巴士上並無發生撞擊頭部之意外。 ㈡另依證人乙○○(即103年9月23日吳鄭勸門診就診時的跟 診護理人員)於104年7月28日證稱吳鄭勸看診當天是清醒 的,坐在輪椅上嘴巴張合狀況與正常人一樣,臉上沒有痛 苦的表情,眼睛也沒有閉著,頭僅稍微後仰,乙○○幫忙 將吳鄭勸從診間到聽力檢查室接受聽力檢查的路程,吳鄭 勸並無跌倒,檢查完畢後回到診間看報告時,也沒有什麼 異狀。
㈢證人丙○○(即103年9月23日為吳鄭勸執行聽力檢查之聽 力師)則證稱,103年9月23日吳鄭勸坐輪椅前來接受聽力 檢查,不是第一次來醫院做聽力檢查,坐輪椅的病人都會 請家屬或陪同者一起推進聽力檢查室,把輪椅固定好,再 請家屬或陪同者在外等候。當天證人丙○○為吳鄭勸戴上 耳機,透過檢查設備讓吳鄭勸做反應,因為吳鄭勸年紀很 大,年紀大的人按鈕反應不明確,容易有判讀上的歧異, 所以請她用舉手的方式接受檢查,之前的檢查方式也是這 樣,檢查過程吳鄭勸的反應都很明確,進出聽力檢查室的 過程吳鄭勸也沒有跌倒。因為檢查時聲音會變動,她聽到 聲音都有反應,所以確認吳鄭勸檢查的過程意識清醒。 ㈣依前述證人之證述,吳鄭勸於103年9月23日自其住家往返 被上訴人醫院,以及在被上訴人醫院耳鼻喉科就診、接受 聽力檢查等過程均意識清醒,無表示或顯現出任何不適, 在被上訴人醫院內的移動過程,也無發生跌倒事故。 八、被上訴人否認有債務不履行,上訴人請求傳喚醫師作證的 部分沒有必要,因從證人乙○○證稱在看診的過程吳鄭勸 沒有表示任何的異狀,就吳鄭勸的外觀的觀察也沒有任何 的異狀,因此毋須再傳醫師。不爭執上訴人於104年9月15 日提出之書狀內所附表格,但吳鄭勸有舉手也無法證明上 訴人所述為真。
九、並聲明:上訴人之上訴及追加之訴駁回。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其母親吳鄭勸於103年9月23日上午在其住處, 因行動不便乘坐輪椅,由上訴人之子吳建國陪同搭乘彰化 縣政府復康巴士前往被上訴人醫院2樓30診耳鼻喉科就診 ,嗣由醫護人員推往20診聽力檢查室檢查。該日中午就診 完畢,由吳建國先將吳鄭勸推往被上訴人醫院1樓大廳等 候,再搭乘上開巴士返回住處,約於中午12時30分左右到 達,但下車時,上訴人發現坐在輪椅上之母親吳鄭勸已死



亡等情,業據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醫院通知單、死亡證明 書、身分證影印本、復康巴士收據影本等件為證,且為被 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 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民法第227條之1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 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另定有明文。經查 ,上訴人主張吳鄭勸死亡,或因被上訴人醫院醫護人員過 失或設施設置不當,撞擊吳鄭勸後腦,形成如10元硬幣大 小腫脹所致、或因疏未注意發現吳鄭勸身體不適,而予以 及時救治乙節,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此乃對上訴人有利之 事實,應由上訴人負舉證之責。惟據上訴人所提死亡證明 書記載,吳鄭勸之年齡已高達92歲,係因多重器官衰竭, 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死亡方式為病死或自然死,並無頭部 外傷之情形。雖上訴人之子吳建國於第二審審理時,到庭 證稱當天有發現吳鄭勸頭頂下方約耳朵高度之後腦勺附近 有一約一元硬幣大小(依證人當庭所畫之大小觀之)腫脹, 有瘀青等語。上訴人後又主張吳鄭勸死亡當天後腦部約10 元大小紅腫,瘀青部分沒有很明顯,看起來像蚊蟲叮咬等 語,然二人所述不一,且與死亡證明書記載不符,已難採 取。即便吳鄭勸後腦勺曾有紅腫之事實,惟上訴人既稱吳 鄭勸瘀青部分不明顯,看起來像蚊蟲叮咬,則上訴人又憑 何主張吳鄭勸係遭撞擊後腦致死?又若吳鄭勸係遭撞擊 後腦致死,顯見撞擊力道非常大,或有顱內出血之可能 ,則至少頭皮表面應有明顯瘀青或頭皮破裂,則又怎可能 會瘀青部分沒有很明顯?且吳鄭勸之死亡證明書上怎可能 均無記載此外傷?再上訴人之子吳建國於第二審到庭證稱 「(問:你帶吳鄭勸去看診,從頭到尾有無讓吳鄭勸去撞 到東西?)沒有。(問:從頭到尾吳鄭勸有無跌倒?)沒有 。(問:從頭到尾有無聽到吳鄭勸說喊那裡痛?)沒有。.. .(問:吳鄭勸去彰基二林醫院的路上,有沒有被其他的患 者撞到?)沒有。」等語;而證人即聽力檢查師丙○○及 復康巴士司機甲○○到庭均證稱吳鄭勸並無撞擊頭部情形 ,則吳鄭勸後腦之紅腫是否果係遭撞擊所致,即非無疑 。另本件經原審當庭勘驗被上訴人醫院監視錄影光碟結果 ,於被上訴人醫院就診期間,上訴人之子吳建國均陪伴於 吳鄭勸身旁,錄影中並無吳鄭勸撞擊後腦之情形或其他異 狀發生,且週遭均有其他就診民眾或醫護人員在旁等情,



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是憑該監視錄影光碟內容,尚無從 證明上訴人主張上開等情為真。況且,事發該日被上訴人 醫院人潮來往頻繁,吳鄭勸身旁均有其他就診民眾或醫護 人員在場,吳鄭勸亦經耳鼻喉科醫生看診,若確有上訴人 所述事故發生,吳建國、吳鄭勸理應向旁人或醫護人員尋 求協助,並通報被上訴人醫院進行診治,然卻無此情事, 且監視錄影光碟中亦未見何事故發生,上訴人復未能提出 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吳鄭勸確有在被上訴人醫院中撞擊後 腦之事實。此外,上訴人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吳鄭勸之死 亡係因其後腦遭撞擊後紅腫所致,則上訴人主張吳鄭勸 係因後腦遭撞擊而死亡,被上訴人有過失云云,尚難採 信。
三、上訴人雖又主張當天前往被上訴人醫院看病時,就診期間 吳鄭勸手至少有3次以上費力舉手之動作,身體當有不適 而求救,一般人看到通常都會過去了解,被上訴人之護士 其專業敏感度非不能注意,是被上訴人之醫護若有至診間 外候診區而未發現吳鄭勸身體不適,予以及時救治,即有 過失。且被上訴人之醫師未問診、量血壓、理學檢查,亦 有過失。就104年5月22日當庭勘驗結果,上訴人認為吳鄭 勸應於103年9月23日11:46:16就已在被上訴人醫院內死亡 ,故被上訴人醫護人員有過失云云。經查:
㈠ 證人吳建國於第二審到庭證稱:「(問:學歷為何?)國中 ,不算畢業。(問:吳鄭勸是你的祖母?)是的。(問:去 年103年9月23日是否是你帶吳鄭勸去彰基二林醫院檢查? )是的。(問:吳鄭勸平常在家裡都坐輪椅?)都在床上, 如果要起來就是坐輪椅。(問:吳鄭勸平常在家裡坐輪椅 的時候頭都往後仰?)不會。(問:帶吳鄭勸去彰基二林醫 院的時候,在車上吳鄭勸的精神狀況如何?有無跟你說話 ?)沒有講話,但是眼睛有張開。(問:車上的時候頭有無 往後仰?)對。(問:為何頭往後仰?)我不知道。(問:吳 鄭勸頭往後仰的時候,眼睛是張開或是閉著?)張開。(問 :當時不會覺得吳鄭勸頭往後仰很奇怪?)他平常在家裡 有時候也會這樣。(問:當天去彰基二林醫院下車後,流 程如何?)我先去櫃台掛號,再去診間報到。(問:你是先 到二樓的30診診間外候診?)是的。(問:當天你去彰基二 林醫院是看哪一科?因為什麼事情帶吳鄭勸去看診?)聽 力檢查。(問:30診看病的時候,是你跟醫生講症狀,還 是吳鄭勸自己跟醫生講症狀?)不記得。(問:吳鄭勸進去 看診的時候,眼睛有無張開?)有。(問:看完診之後,醫 生是否叫你們去做聽力檢查?)是。(問:你們就去20診外



面等?)是。(問:外面等的時候人有無很多?)有很多。( 問:吳鄭勸在20診外面等的時候,你有無看到吳鄭勸的手 有舉起?)有。(問:吳鄭勸手舉起來是什麼意思,有無去 問吳鄭勸有什麼事?)沒有。(問:後來去做聽力檢查,吳 鄭勸是清醒的還是在睡覺?)清醒。(問:吳鄭勸在做聽力 檢查的時候,整個過程都是清醒?你是在診間還是在外面 等?)當時我是在外面等。整個過程都是清醒的。(問:做 完聽力檢查出來後也是清醒的?)是的。(問:聽力檢查時 ,聽力檢查師有無說等一下吳鄭勸要如何做何檢查?)我 沒有看到,我人在外面。(問:有無推吳鄭勸進去一個聽 力檢查室?是否是一個小房間?)是。(問:吳鄭勸推進去 的是何人推的?)醫生推的。(問:推的時候吳鄭勸有無跌 倒?)沒有。(問:聽力檢查做完以後,你們繳費後離開回 家?)等車子來後回家。(問:等車子的時候,吳鄭勸是清 醒的?)是的。(問:回家車上吳鄭勸是否清醒?)已經死 了。在醫院就死了。(問:吳鄭勸在那裡死了?)做完聽力 檢查之後。(問:你有無在醫院的過程中發現吳鄭勸已經 死亡?還是回家後發現吳鄭勸死亡?)我買東西之後才知 道吳鄭勸死亡。(問:你何時去買東西?)看完診,我去買 飲料,是在彰基二林醫院外面買,就在彰基二林醫院對面 買的。(問:去買飲料的時候,有無推吳鄭勸去?)沒有, 當時吳鄭勸在醫院。(問:當時有無人照顧吳鄭勸?)沒有 ,當時在等車。(問:買飲料回來就發現吳鄭勸已經死亡 ?)是的。(問:當時有無叫醫生?)沒有。(問:你知道當 時吳鄭勸已經死亡?你怎麼知道,吳鄭勸有什麼症狀?) 是,吳鄭勸身體僵硬。(問:當時你有無很緊張?)有。( 問:你有無打電話回家?)沒有。(問:你身上有無手機? )沒有。(問:吳鄭勸在那裡等車?)在一樓門口裡面等車 。(問:當時發現吳鄭勸死亡後你怎麼處理?)送吳鄭勸回 家。(問:當時沒有想到要叫醫生?)沒有。(問:為何沒 有想到要叫醫生?)我不知道。(問:吳鄭勸死亡時還有無 發現還有其他異狀?)買東西回來後我摸吳鄭勸的身體, 她眼睛張開,身體是硬的。(問:眼睛是直直的,眼皮不 會動的那種張開?)是的。(問:這個與你之前說檢查時眼 睛有張開,是否相同?)不同。(問:可是人死亡身體不會 那麼快僵硬?你說的身體是硬的是什麼意思?)身體不會 動。....(問:你帶吳鄭勸去看診到買東西這段期間,除 了買東西的時間時離開過吳鄭勸及做聽力檢查的時候人在 外面等,其他的時間有無離開過吳鄭勸?)沒有。...(問 :你帶吳鄭勸去看診,從頭到尾有無讓吳鄭勸去撞到東西



?)沒有。(問:從頭到尾吳鄭勸有無跌倒?)沒有。(問: 從頭到尾有無聽到吳鄭勸說喊那裡痛?)沒有。...(問: 你買飲料的時間約多久?)10幾分鐘。(問:回來之後有無 看到吳鄭勸身邊有無其他可疑人士?)沒有。(問:在你買 飲料之前吳鄭勸還活著嗎?)對。」等語。
㈡ 證人即護士乙○○到庭證稱:「(問:當天看診的情況如 何?吳鄭勸當時人情況如何?)吳鄭勸是家屬推輪椅到候 診區,但是他們沒有插卡報到,不知道什麼時候到,後來 報到的人已經看完了,所以我到候診區看一下,我有問有 無人要看我這個診,發現吳鄭勸家屬推著吳鄭勸還有帶著 鑑定表,我才帶著他們進去。後來我跟醫師講說這個患者 要做聽力鑑定,這個是已經鑑定過,是到期後要複檢。( 問:當天醫生有無問話?)不記得了,通常醫師的習慣會 看一下患者的耳朵。(問:你當天看到吳鄭勸意識是清醒 的?)清醒的。(問:眼睛有無睜開?)他是坐著輪椅,但 是還可以。(問:吳鄭勸當天有無講話?)好像沒有,是醫 師問家屬回答。(問:吳鄭勸當天有無看起來不舒服的狀 況?)沒有,只是年紀大了,所以坐斜斜的,沒有坐很正 。(問:當時吳鄭勸的嘴巴是張開的?)跟正常人一樣。( 問:當時頭有無往後仰?)稍微。(問:聽力檢查是妳推進 去檢查?)是,我幫忙推到聽力室外面。(問:聽力室裡面 ,你有無參予?)沒有,我只有告訴聽力師說他要做檢查 ,我就回診間。(問:檢查回來後,有無再回到妳們那診 ?)同一天有回來看報告。(問:回來的時候吳鄭勸是否正 常?)沒有什麼異狀。(問:推的過程中,有無跌倒的狀況 ?)沒有,因為路程不遠。(問:當時有無注意到吳鄭勸的 後腦勺有無紅紅的?)沒有注意。法官諭知當庭播放光碟 一樓大廳鏡頭44,11:46:18秒畫面。(問:當時吳鄭勸看 診的情形脖子有無這麼後仰?)剛開始好像沒有這麼後仰 ,那麼久了,我不是很記得。他有去做聽力,聽力檢查也 是她本人回應。(問:在診間裡面,有無聽到吳鄭勸講話 ?)不記得。....(問:你有無發現我兒子比較木訥,不擅 言詞,有無發現吳鄭勸頭部後仰有無覺得怪怪的?)我不 曉得吳鄭勸家屬是什麼樣子的人,他有帶著鴨舌帽,頭都 低低的。我也不認識他,其他部分我不清楚。我當時看吳 鄭勸的情況是正常,我們是要做聽力鑑定。(問:當時吳 鄭勸的表情有無痛苦或掙扎?)沒有。(問:假設你的家人 在客廳頭部後仰,你會不會覺得怪怪的?)老人家體力沒 那麼好,當時吳鄭勸也沒有那麼後仰,只是稍微後仰,且 當時是要來做聽力檢查,應該是沒有問題。法官諭知當庭



播放光碟鏡頭24,8:42:56秒。(問:當時吳鄭勸的頭部有 這麼後仰嗎?)當時沒有那麼斜。(問;妳們當時叫吳鄭勸 她有無反應?)因為她要做鑑定,所以我只有跟家屬接觸 。(問:你說當時看起來正常,正常的定義是如何?)臉沒 有痛苦的表情。(問:眼睛是張開的還是閉著?)沒有閉著 。(問:吳鄭勸會不會動?)我沒有注意。」等語。 ㈢ 證人即聽力檢查師丙○○到庭亦證稱:「(問:你的工作 為何?)是聽力相關檢查為主,也有聽力輔具的工作。(問 :去年103年9月23日有吳鄭勸去做聽力檢查,是否有印象 ?)有。(問:當天的過程為何?)吳鄭勸坐輪椅過來,不 是第一次來醫院做聽力檢查,做檢查時這個輪椅的個案都 會請家屬或陪同者一起推進聽力檢查室裡面,然後我把輪 椅固定好,再請家屬或陪同者在檢查室外面稍等,再幫吳 鄭勸戴上耳機,透過我們的檢查設備讓吳鄭勸做反應,當 天我有請她如果有聽到聲音的話請她舉手,因為前一次她 來過也是這樣。(問:你跟吳鄭勸說如果有聽到聲音,請 她舉手,你跟她講話時,她眼睛有無張開?)這部分我不 確定,但是我跟她說如果有聽到聲音,請她舉手,她有舉 手,我就知道她理解我的意思。(問:為何吳鄭勸不是使 用按鈕的方式來檢查聽力?)丙○○因為吳鄭勸年紀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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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