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4年度,317號
CHDV,104,家親聲,317,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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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陳心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聖翔(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陳」。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林聖翔生於民國101年11月17日,為聲請人與 林詩家之子。林詩家林聖翔出生後不久即於101年11月22日 死亡,而林詩家之父母、兄姐均在臺南市生活,僅偶爾探視林 聖翔,此外未曾理會林聖翔之生活等狀況,且林聖翔林詩家 死亡後隔日即由聲請人帶回娘家,自此皆由聲請人扶養,亦有 意願改姓,為考量其利益,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聲 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 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 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本 院審酌林聖翔已與林詩家之父母、兄姐脫離生活聯繫,而與聲 請人之家庭關係較為密切等情,基於促進家庭生活和諧美滿之 考量,認為林聖翔變更姓氏與聲請人同姓,對其較為有利。是 聲請人之聲請,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政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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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