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李張阿鳳
上列聲請人李張阿鳳因與相對人賴李糊等七十六人間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李張阿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資料諸多錯誤,請重新檢視相對人附表,具狀更正之
:
1.相對人陳見年、陳煥卿、李沈燕業已死亡,請提出上開三
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2.華南段410-6漏列李文燦、華南段410-10漏列李俊興、龔
繼志、410-31漏列李東明。
3.相對人賴俊璋記載為賴俊瑋、李明智記載為李明志、李清
信記載為李信清、陳建發記載為陳見發、…等。
二、提出相對人賴進堂、李銘坤、李峰利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