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98號
CHDV,104,司拍,198,20160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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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李張阿鳳
上列聲請人李張阿鳳因與相對人賴李糊等七十六人間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李張阿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資料諸多錯誤,請重新檢視相對人附表,具狀更正之
  :
  1.相對人陳見年陳煥卿李沈燕業已死亡,請提出上開三
   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2.華南段410-6漏列李文燦、華南段410-10漏列李俊興、龔
   繼志、410-31漏列李東明
  3.相對人賴俊璋記載為賴俊瑋李明智記載為李明志、李清
   信記載為李信清陳建發記載為陳見發、…等。
二、提出相對人賴進堂李銘坤李峰利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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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